(2017)川0703执恢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张瑞蓉、绵阳高新区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瑞蓉,绵阳高新区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邓光林,四川荃森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3执恢313号申请执行人:张瑞蓉,女,汉族,生于1969年11月18日,绵阳市人,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绵阳高新区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高新区双碑中街72号。注册号510706000003367。法定代表人:邓光林,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邓光林,男,汉族,生于1963年7月14日,绵阳市人,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四川荃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东段61号。机构代码:74692273-0。法定代表人:熊海军,该公司经理。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受理张瑞蓉申请执行(2015)涪民初字第2842号民事调解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绵阳高新区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邓光林、四川荃森实业有限公司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绵阳高新区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邓光林、四川荃森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谢 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玉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