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9执恢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刘伟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世海,刘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9执恢47号申请执行人余世海,男,196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汝南埠镇陈门村张寨18号。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9196712136814被执行人刘伟,男,198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蔡县佛阁寺镇佛阁寺村委集上组。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8809155512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世海与被执行人刘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余世海与被执行人刘伟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余世海于2017年4月27日向我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要求撤销新蔡县人民法院(2012)新民初字第102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2012)新民初字第102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闫保华审判员 张洪民审判员 赵 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牛 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