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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1执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朱安安、章国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安安,章国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1执96号申请执行人朱安安,男,1993年3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章国清,男,1957年9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本院依据已于2016年10月29日效力的(2016)浙1121民初3703号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章国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章国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章国清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章国清所有的证载地址为青田县鹤城镇平演前路街55号的房产(产权证号:00××51)的查封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刘继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邹 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