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3民初1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上海联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与被告吴珊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联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吴珊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603民初1305号原告:上海联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龙凤区瀚城国际特区F8-03商服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36729359098。负责人:耿玉莲,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征,黑龙江羿洪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珊珊,女,汉族,无职业,现住大庆市龙凤区。原告上海联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以下简称联源物业公司)与被告吴珊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我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上海联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征、被告吴珊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8年10月8日原告与成道立德地产(大庆)有限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向其开发的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但是被告一直拒绝缴纳物业费。经原告多次催缴,被告仍拒不履行合同义务,至今已拖欠4年的物业费,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2013年至2016年物业服务费14721.68元,并依据6%的利率计算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对原告物业服务资质没有异议,收费标准有异议,没有达到一级物业服务标准,被告家房子墙皮脱落,应由物业公司与开发商沟通给被告维修,也可给被告适当减免物业费。庭审中,原告向法庭举证如下:1、收费许可证、企业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各一份,欲证明原告是依法成立的合法企业,具有承揽物业项目服务的资质。2、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补充协议,及前期物业服务变更协议一份,欲证明原告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与被告所在小区形成物业服务关系,并提供了相应的物业服务。3、催缴物业费通知单二份,欲证明被告欠缴物业费,原告已经向被告进行了催缴。4、大庆市住宅物业服务内容监督记录,证明原告具体的服务范围和项目及物业费收费标准。被告对上述证据质证,均无异议,原告对被告催缴过物业费,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庭审中,被告吴珊珊向法庭出示如下证据。照片十三张,欲证明2011年墙皮脱落,物业公司联系的开发商来的工人把墙皮铲掉之后,没有做进一步处理。原告质证真实性无异议,但是墙皮脱落原因通过照片无法查明,被告房屋室内部分不属于物业服务范围内。本院认为,该证据不能证明该照片反映的问题与物业公司服务有关,本院不予采信。经审核,可以认定本案的法律事实与原告陈述相一致。本院认为,原告是合法的物业服务单位,并已实际为小区提供服务,服务合同已经实际履行,被告在享受物业服务的同时,应当承担缴纳相应费用的义务,自2013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被告共拖欠物业费14721.68元,原告的该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抗辩理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因被告并无拖欠物业费的恶意,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珊珊给付原告上海联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2013年-2016年物业服务费14721.6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4元,由被告吴珊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董秀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王红凤书 记 员 杨 月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