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4民初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黄声旺与卢友和、鞠香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声旺,卢友和,鞠香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24民初764号原告:黄声旺,男,196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被告:卢友和,男,195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被告:鞠香敏,女,1961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原告黄声旺与被告卢友和、鞠香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声旺、被告卢友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鞠香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声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卢友和、鞠香敏归还黄声旺借款本金1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卢友和、鞠香敏承担。事实与理由:黄声旺与卢友和系朋友关系。2013年12月22日,卢友和向黄声旺借款200000元,并向黄声旺出具借条,其妻鞠香敏亦在借条上签名。借款后,卢友和仅归还100000元。鞠香敏与卢友和是夫妻,卢友和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鞠香敏应共同偿还。卢友和辩称,之前向黄声旺借款多少金额记不清了,有约定月利息2%,除还了一些本金及利息还欠200000元,之后重新出具借条,没有约定利息,现生意亏本无能力偿还。鞠香敏未作答辩。黄声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借条、结婚证、身份证、业务凭证(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因鞠香敏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其诉讼权利。卢友和对黄声旺提交的证据无异议。黄声旺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依法予以采信。对黄声旺主张的案件事实依法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2月22日,卢友和与鞠香敏共同出具借条向黄声旺借款200000元,未约定借款利息及还款期限。借款后,卢友和、鞠香敏仅归还100000元。另查明,鞠香敏与卢友和于1986年1月16日登记结婚,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的规定,卢友和、鞠香敏作为债务人应负还款之责,故黄声旺请求卢友和与鞠香敏共同偿还借款100000元,于法有据,予以支持。综上所述,黄声旺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卢友和、鞠香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黄声旺借款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卢友和、鞠香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顺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池璘玲附本判决书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