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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2刑初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张保国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保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C}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陕0302刑初209号 公诉机关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保国,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礼泉县赵镇,捕前租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2016年9月19日因涉嫌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刑事拘留(2016年9月18日被抓获),同年10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宝鸡市渭滨区看守所。 辩护人周志国,陕西博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9月18日,被告人张保国乘坐王某(另案处理)驾驶的陕A0AY07号长城牌轿车沿本市清姜路、公园路、峪泉路等路段,利用安装在该车上的伪基站设备群发诈骗短信时被当场抓获,现场查获作案车辆、伪基站设备一套。经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网络部核查,被告人张保国的行为导致16618人次的正常用户通信中断。据此,公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指控被告人张保国犯诈骗罪,系犯罪未遂,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保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张保国认罪态度好,且系初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庭审另查明,被告人张保国冒充交警支队名义发送内容为“尊敬的车主:您的车已有2条交通违章未处理,详情:http://t.cn/RcxYC5查询和处理车辆违章记录。【宝鸡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以及冒充工商银行以95588的名义发送内容为“近期我行发生多起账户被盗刷,为了你的资金安全请登入www.lcbct.cc进行身份核实,未核实账户将在24小时内限制使用【工商银行】”的诈骗短信。公安人员在抓获被告人张保国时,当场查获银色发射器一台、电源逆变器一台、天线一对、金色苹果手机一部、黑色小米直板手机二部、诺基亚估模机二部,并予以扣押在案。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庭审查明的事实有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查获笔录、扣押清单、物证照片、提取笔录、QQ聊天记录截图、诈骗短信截图、住宿登记视频截图、指认照片、情况说明、检测报告、关键参数说明及数据、移动公司情况说明、车辆担保借款合同、车辆发票、抵押登记信息、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王某的证言材料,被害人鲁某某、康某某、被害单位移动公司工作人员马某某的陈述材料,被告人张保国的供述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保国明知是诈骗短信,而利用伪基站的技术手段,向不特定人群予以发送,发送短信数量超过5000条,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利用“伪基站”设备实施诈骗等其他犯罪行为,同时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择一重罪从处。利用发送短信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发送诈骗短信数超过5000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故本案被告人张保国构成诈骗罪,属于犯罪未遂,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保国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保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六年九月十八日起至二0二0年二月十七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查获的作案工具银色发射器一台、电源逆变器一台、天线一对、金色苹果手机一部、黑色小米直板手机二部、诺基亚估模机二部依法收作案证,由扣押机关宝鸡市公安局渭滨分局予以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时,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薛 莲 人民陪审员  李生华 人民陪审员  谭德金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相瑞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