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3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梁海花与中山市熊福木制品厂、杨林海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海花,中山市熊福木制品厂,杨林海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3958号原告:梁海花,女,1977年2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连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温继华,广东瀛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熊福木制品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主要负责人:张敏花,投资人。被告:杨林海,男,1979年6月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通城县.梁海花梁海花梁海花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中山市熊福木制品厂、杨林海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梁海花梁海花梁海花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黎 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少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