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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11执2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赵玉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赵玉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11执2354号申请执行人: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被执行人:赵玉荣,男,住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包民二初字第03346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8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0422.19元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自2015年9月29日起以50422.19元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3%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实际付款日止)、案件受理费531元、执行费656元,合计51609.19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自2015年9月29日起以50422.19元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3%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实际付款日止)和迟延履行利息(以50422.19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6年7月23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玉荣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总计51609.19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自2015年9月29日起以50422.19元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3%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实际付款日止)和迟延履行利息(以50422.19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6年7月23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文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潇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