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民初221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川奥电梯有限公司与成都嘉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补正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2217号之二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对原告川奥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嘉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川0116民初2217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川0116民初2217号民事裁定书中“(2017)川0116民初2217号”补正为“(2017)川0116民初2217号之一”。审 判 员 黄红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范仲卿书 记 员 王秋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