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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422执1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马金云与袁立明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金云,袁立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422执1023号申请执行人马金云,男,1974年8月26日出生,回族,宁夏西吉县人,文盲,农民,住西吉县。被执行人袁立明,男,1979年4月3日出生,回族,宁夏西吉县人,文盲,农民,住西吉县。本院在执行马金云与袁立明劳务合同贷纠纷一案中,依据西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宁0422民初214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袁立明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马金云劳务报酬1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袁立明外出,其名下无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马金云亦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俊国审判员  李 闯审判员  喜金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如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