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2财保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陈世卓与王莹诉前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世卓,王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02财保107号申请人陈世卓,男,汉族,1987年12月31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申请人王莹,女,汉族,1976年6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申请人陈世卓与王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即将向法院起诉,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特向本院申请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顺庆区XX路X号X幢X层XX号非住宅房,并以其父亲陈明林(曾用名陈明霖)所有的位于南充市顺庆区XX路XX号X幢X单元X层XX号住房做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陈世卓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王莹所有的位于南充市顺庆区XX路3号X幢X层XX号非住宅房屋(房屋产权证号为南房权证南监字第00XX**号)。二、查封案外人陈明林(曾用名陈明霖)所有的位于南充市顺庆区XX路XX号X幢X单元X层XX号房屋(房屋产权证号为南房权证南监字第00XX**号)。三、查封期限:2017年5月11日至2020年5月11日,查封期间该房不得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和他项权利登记手续。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7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申请人陈世卓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文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罗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