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81执2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王春林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王春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81执284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新天地商务中心2幢西楼1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65498111P。法定代表人董力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依默,女,1994年5月1日出生,汉族,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杭州市下城区。被执行人王春林,男,196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江山市。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王春林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作出的(2015)衢江峡商初字第3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王春林支付代偿款16162.6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没什么存款,无商品房、车辆、股权、金融理财产品等登记信息,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王春林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对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执行员 何荣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