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6执292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安徽米特吉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宗银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米特吉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陈宗银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06执292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安徽米特吉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法定代表人:黄富,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宗银,男,195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米特吉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宗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陈宗银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现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宗银中国农业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尹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