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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81民初2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浏阳市中洲烟花集团有限公司与常州市红星加热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浏阳市中洲烟花集团有限公司,常州市红星加热炉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81民初2362号原告浏阳市中洲烟花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法定代表人黄建红,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民兵,湖南鼎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州市红星加热炉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法定代表人黄伟平,总经理。原告浏阳市中洲烟花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市红星加热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浏阳市中洲烟花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浏阳市中洲烟花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被告常州市红星加热炉有限公司未提起反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浏阳市中洲烟花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4012元,减半收取2006元,由浏阳市中洲烟花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德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