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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5民初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山西佳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振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佳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振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5民初670号原告:山西佳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平阳路西一巷5号育翠苑小区6号楼3层,组织机构代码71367XXXX。法定代表人:邓晓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瑞兰,女,山西佳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理,住被告:张振统,男,1945年9月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原告山西佳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振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山西佳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西佳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佳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56元,减半收取27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山西佳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增仙人民陪审员  张拉拉人民陪审员  张翼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曹淳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