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3执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何建红与马小兵龚秋琼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建红,马小兵,龚秋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3执226号申请执行人:何建红,男性,汉族,1973年02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执行人:马小兵,男性,汉族,1972年08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被执行人:龚秋琼,女性,汉族,1975年09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本院在执行何建红与马小兵、龚秋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发军审 判 员 何华林助理审判员 乐 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叶红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