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21民初1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张道法与张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道法,张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621民初1502号原告:张道法,男,195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张坤,男,197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原告张道法与被告张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道法、被告张坤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道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张坤给付拖欠小麦款38720元及拖欠利息(计算至本案结束时的银行利息8000元);2.诉讼费由张坤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月1日,张坤收购张道法的小麦32668元,每斤1.2元,价值38270元。张坤给张道法出具欠条一份,并约定2016年1月1日付款。期满之后,该款经张道法多次催要,张坤推拖不付。张坤辩称:欠款属实,未偿还的原因是因为张道法称欠条丢失,张坤又重新给张道法出具欠条一份,本案出具的欠条为后补欠条;另扣除张道法欠张坤化肥、种子款,张坤还欠张道法19000余元。张道法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证据欠条原件一份,张坤针对其抗辩事实未向法庭举证。本院根据庭审证据质证意见及当事人陈述,对张道法所举证据认定意见如下:张道法向本院举证张坤出具的一份欠条,载明了张坤收购张道法小麦的重量、单价及欠款数额,并对还款期限予以承诺,该欠条清晰地反映出双方的买卖及欠款关系,张坤对欠条的真实性并无异议,故该证据具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上述已认定的证据及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8、9月份,张坤到张道法处收购小麦。2015年1月1日,双方对张道法出售小麦进行结算后,张坤即向张道法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三和后张张道法小麦32668斤(叁万贰仟陆佰陆拾捌斤)×1.20=38270元,2016.1.1号付钱,张坤,2015.1.1”。期满后,张道法多次催要该欠款,张坤未予支付。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张坤收购张道法的小麦,结算后给张道法出具欠条确认欠张道法小麦款38270元,能够认定张道法与张坤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张坤未能在约定期限内给付欠款,应承担相应的清偿责任,故对张道法提出的要求张坤支付欠款3827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依法予以支持。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虽然张道法与张坤在欠条中未对支付利息进行约定,但张坤的违约行为在一定程度上给张道法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故以利息的形式对张道法作为一定补偿,合情、合理、合法,故对张道法要求张坤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将依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张坤辩称就该欠款给张道法出具两份欠条,张道法欠其化肥、种子款应予以折抵欠款的意见,未能提供证据予以佐证,张道法又予以否认,故对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坤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给原告张道法小麦款3827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6年1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院指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8元,减半收取484元,由被告张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作礼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谢亚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