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05民初1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1679徐晓东与徐正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晓东,徐正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5民初1679号原告:徐晓东,男,197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晓峰,无锡市锡山区张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正惠,男,196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本院受理原告徐晓东诉被告徐正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徐晓东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徐正惠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徐晓东申请撤回对被告徐正惠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晓东撤回对徐正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徐晓东负担。审判员 王万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俞佳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