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6刑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胡彦荣、张颖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彦荣,张颖,赵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406刑初14号公诉机关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彦荣,男,199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邯郸市峰峰矿区,初中文化,群众,住邯郸市峰峰矿区。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月17日被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4年7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2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峰峰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该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8日被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经峰峰矿区人民法院决定,于2017年2月17日由峰峰矿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峰峰矿区看守所。被告人张颖,女,198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邯郸市峰峰矿区,初中文化,群众,住邯郸市峰峰矿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7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峰峰矿区分局取保候审。辩护人王亚斌,河北极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赵乐,女,198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邯郸市丛台区,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住邯郸市丛台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7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峰峰矿区分局取保候审。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以峰检公诉刑诉(2016)2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彦荣、张颖、赵乐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连新锋、奚雷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彦荣、被告人张颖及其辩护人王亚斌、被告人赵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6年2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胡彦荣、张颖、赵乐建立微信赌博群“甄某1”,胡彦荣使用昵称为“海盗”、“任性小主”的微信号,张颖使用昵称为“另类小主”、“summer”、“另类视频专员”的微信号,赵乐使用昵称为“霸道”、“甄嬛视频专员”的微信号,在“甄某1”等群招揽赌博人员入群,在微信群中胡彦荣、张颖、赵乐组织他人以“抢红包”的方式,进行“百家乐”、“猜单双”、“快乐十分”等形式的赌博活动,胡彦荣、张颖、赵乐三人轮流开局,赌博盈利三人均分。其中,胡彦荣非法获利142328.51元、张颖非法获利125676.31元、赵乐非法获利138709.32元,均被公安机关追缴。检察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指控被告人胡彦荣、张颖、赵乐犯开设赌场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被告人胡彦荣、张颖、赵乐定罪处罚。被告人胡彦荣、张颖、赵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均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被告人张颖的辩护人辩称,张颖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且将赃款全部退缴,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胡彦荣、张颖、赵乐建立微信赌博群“甄某1”,胡彦荣使用昵称为“海盗”、“任性小主”的微信号,张颖使用昵称为“另类小主”、“summer”、“另类视频专员”的微信号,赵乐使用昵称为“霸道”、“甄嬛视频专员”的微信号,在“甄某1”等群招揽赌博人员入群,在微信群中胡彦荣、张颖、赵乐组织他人以“抢红包”的方式,进行“百家乐”、“猜单双”、“快乐十分”等形式的赌博活动,胡彦荣、张颖、赵乐三人轮流开局,赌博盈利三人均分。其中,胡彦荣非法获利142328.51元、张颖非法获利125676.31元、赵乐非法获利138709.32元,均被公安机关追缴。被告人张颖、赵乐于2016年4月6日主动到邯郸市公安局峰峰矿区分局刑警大队特情中队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胡彦荣、张颖、赵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扣押决定书、清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呈请追缴报告书、缴款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电子数据,被告人胡彦荣前科判决书,到案证明,被告人胡彦荣、张颖、赵乐户籍证明及社会调查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彦荣、张颖、赵乐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建立微信赌博群,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胡彦荣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月17日被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4年7月1日刑满释放,属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胡彦荣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颖、赵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均当庭自愿认罪,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的非法获利全部被追缴,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颖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与本案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彦荣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7日起至2020年8月1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完毕。)二、被告人张颖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完毕。)三、被告人赵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 林代理审判员 张晶晶人民陪审员 周晓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何文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