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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02牡执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成婷、张西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婷,张西民,徐英,赵来福,刘桂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02牡执241号申请执行人:成婷,女,1989年9月6日出生,菏泽市牡丹区89227。被执行人:张西民,男,197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43111。被执行人:徐英,女,197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6022。被执行人:赵来福,男,196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23416。被执行人:刘桂兰,女,197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3440。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成婷与被执行人张西民、徐英、赵来福、刘桂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菏牡民初字第46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标的额为60000元及利息。现因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未能查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菏牡民初字第4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思颢审判员  范河君审判员  胡大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美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