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26民初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乐山市乐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施志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夹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山市乐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施志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26民初457号原告:乐山市乐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红雀碗街**号。法定代表人:全蕾,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惠,女,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施志群,女,住四川省夹江县漹城镇体育路。原告乐山市乐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施志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乐山市乐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乐山市乐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山市乐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乐山市乐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杜 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丽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