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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财保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安徽朗润铜业有限公司与无锡杰利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杨利宁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朗润铜业有限公司,无锡杰利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杨利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财保35号申请人:安徽朗润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沬河口工业园开源大道29号附4号。法定代表人:季立波。被申请人:无锡杰利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经济开发区东区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杨利宁。被申请人:杨利宁,男,1966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县。申请人安徽朗润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润公司)因情况紧急,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无锡杰利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杰利公司)、杨利宁银行6800万元或等额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朗润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杰利公司、杨利宁银行存款人民币680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牛兆祥审判员  毛云彪审判员  富建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雁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