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民辖终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蔡粉妹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句容支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句容支公司,蔡粉妹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民辖终1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句容支公司,住所地句容市葛洪路8号。主要负责人:朱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粉妹,女,1962年7月19日生,汉族,住溧阳市。上诉人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句容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蔡粉妹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溧阳市人民法院(2017)苏0481民初21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句容支公司上诉称,涉案保险标的为生命健康权,不是标的物,只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移送句容市人民法院审理。蔡粉妹未作答辩。本院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蔡粉妹系涉案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且其住所地为溧阳市,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许 轲审判员 丁 飞审判员 董 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琳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