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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刑初20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莉平妨害公务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吕某,杨某,冯某,李莉平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刑初20275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男,198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及现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诉讼代理人赵梦华,天津津港律师事务所律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吕某,男,199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及现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诉讼代理人赵梦华,天津津港律师事务所律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男,1983年6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及现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诉讼代理人赵梦华,天津津港律师事务所律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某,男,199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及现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诉讼代理人赵梦华,天津津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莉平,女,1974年5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汉族,文盲,户籍地及现住址安徽省涡阳县。2016年6月7日因本案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取保候审。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滨检塘公诉刑诉[2017]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莉平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吕某、杨某、冯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莉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吕某、杨某、冯某共计人民币2万元,取得了谅解。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吕某、杨某、冯某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李莉平的起诉。本院认为,依据法律规定,应当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吕某、杨某、冯某的撤诉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吕某、杨某、冯某撤回对被告人李莉平的起诉。审 判 长  周庆春代理审判员  信 彧人民陪审员  胡福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