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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1执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重庆市锦帆晟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兴平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锦帆晟广告传媒有限公司,重庆兴平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1执870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锦帆晟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5777110-5),住所地重庆市双桥经开区西湖大道10号附129号。法定代表人:陈凤,系总经理。被执行人:重庆兴平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1059851387U),住所地重庆市双桥经开区天星片区B04-2/01,B05-1/01。法定代表人:苏波,总经理。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锦帆晟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兴平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作出的(2016)渝0111民初175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兴平置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锦帆晟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账户的存款财产为0元、无车辆、无股票证券、无船舶以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其公司名下仅有的房屋及土地有:1、位于重庆市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通桥镇天星村1社B08-2/02号C地块;2、位于重庆市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通桥镇天星村1社B08-2/02号A地块(原A地块);3、位于重庆市双桥经开区通桥镇天星村1社B08-2/02号C地块(原A地块);4、位于重庆市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通桥镇天星村1社B08-2/02号B地块(原B地块);5、位于重庆市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通桥镇天星村1社B02-2/02号A地块(原B地块);6、位于重庆市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通桥镇天星村1社B08-2/02号B地块(原A地块),上述财产均已作抵押并已由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首轮查封,且已进入司法评估、拍卖阶段,本院对此无处置权。为此本院已于2017年4月5日将本案与其他相关的另七案材料转送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并函请该院在资产变现所得款中对本案参与分配。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锦帆晟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兴平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2017)渝0111执870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海审判员 胡祥政审判员 蒋 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何丽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