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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民初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王瀚与于学明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瀚,于学明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548号原告:王瀚,男,1958年2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婧,内蒙古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学明,男,1976年3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原告王瀚与被告于学明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王瀚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瀚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瀚撤诉。案件受理费774元,减半收取387元,邮寄��达费4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72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瀚负担。审 判 长  贾连国人民陪审员  孙玉华人民陪审员  冯恩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海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