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724财保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徐东辉、彭仁福与周邦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东辉,彭仁福,周邦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24财保49号申请人:徐东辉,男,生于1974年10月28日,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申请人:彭仁福,男,生于1973年7月9日,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被申请人:周邦刚,男,生于1977年7月3日,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申请人徐东辉、彭仁福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周邦刚所有的位于大竹县幸福街268号煌歌城市之星A1-3幢A2-8-5号房屋进行查封。申请人彭仁福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大竹县竹阳镇紫荆桥巷9楼4-B号房屋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徐东辉、彭仁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周邦刚所有的位于大竹县幸福街268号煌歌城市之星A1-3幢A2-8-5号房屋(所有权证号:201409230150);二、查封彭仁福所有的位于大竹县竹阳镇紫荆桥巷9楼4-B号房屋;案件申请费420元,由申请人徐东辉、彭仁福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代文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邓鸿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