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24执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肖继佐罚款决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继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甘1124执358号被罚款人:肖继佐,男,1969年10月9日出生,住临洮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临洮县旭东建材厂与被执行人肖继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罚款人肖继佐拒绝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对肖继佐罚款500元。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书面向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