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刑初1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陈学勤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学勤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刑初1024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学勤,女,1963年8月17日出生于陕西省安康市,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康市汉滨区。因本案于2017年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逮捕,同年3月9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9日被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5月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7〕10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学勤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剑飞出庭支持公诉,陈学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陈学勤多次在中山市多家商场盗窃,盗窃财物的零售价格共计人民币762.77元。具体盗窃事实如下:1.2014年11月19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陈学勤窜至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张家边壹加壹商场三楼,盗窃黑色羽绒服1件、黑色毛衣1件(零售价格共计人民币344元),被商场工作人员发现后,陈学勤支付了上述衣物的价款;2.2017年1月22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陈学勤窜至中山市石岐区好又多百货商业有限公司。盗走恒都冻肩肉1份(零售价格为人民币121.47元);3.2017年1月22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陈学勤在上述好又多百货商业有限公司盗窃后,又窜至中山市石岐区广东益华百货乐家超级商城石岐店,盗走散装干货(巧克力)1包、散装开心果1包(零售价格共计人民币162.2元);4.2017年1月22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陈学勤在上述乐家超级商城盗窃后,又窜至中山市东区广东壹加壹商业连锁有限公司竹苑综合超市,盗窃散装开心果1包、散装带壳杏仁1包(零售价格共计人民币135.1元)后准备离开时,被该超市工作人员拦截并报警。随后,接警赶至的公安人员在现场抓获陈学勤,当场缴获上述盗窃的物品。破案后,缴回的赃物已分别发还被害单位。案发后,陈学勤的家属已赔偿上述好又多百货商业有限公司人民币200元,并分别取得了上述多家商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学勤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学勤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陈学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陈学勤家属积极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并获得谅解,酌情可以从宽处罚。陈学勤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学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 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嘉亮连宜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