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4民初1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倪贵与贾秀梅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贵,贾秀梅,柳河县友好稻米种植专业合作社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4民初104号之一原告:倪贵。被告:贾秀梅。第三人:柳河县友好稻米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柳河县凉水镇凉西村。法定代表人:孙景林,理事长。原告倪贵诉被告贾秀梅、第三人柳河县友好稻米种植专业合作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倪贵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贵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原告倪贵负担。审 判 长 慕立伟审 判 员 张云坤人民陪审员 孙贵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韩 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