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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4民初1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倪贵与贾秀梅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贵,贾秀梅,柳河县友好稻米种植专业合作社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4民初104号之一原告:倪贵。被告:贾秀梅。第三人:柳河县友好稻米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柳河县凉水镇凉西村。法定代表人:孙景林,理事长。原告倪贵诉被告贾秀梅、第三人柳河县友好稻米种植专业合作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倪贵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贵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原告倪贵负担。审 判 长  慕立伟审 判 员  张云坤人民陪审员  孙贵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韩 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