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1民初1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乌拉特中旗德岭山镇益民农资经销部与池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拉特中旗德岭山镇益民农资经销部,池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1民初1771号原告乌拉特中旗德岭山镇益民农资经销部,住所地乌拉特中旗德岭山镇苏独仑嘎查联合二组。法定代表人侯云贵,系该经销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二云,公民身份号码×××,男,197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北大居委会14街坊435号。被告池四,公民身份号码不详,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乌拉特中旗德岭山镇益民农资经销部诉被告池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乌拉特中旗德岭山镇益民农资经销部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乌拉特中旗德岭山镇益民农资经销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拉特中旗德岭山镇益民农资经销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乌拉特中旗德岭山镇益民农资经销部负担。审判员 金海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