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5民初2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徐喜光与中铁房地产集团商业地产开发管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喜光,中铁房地产集团商业地产开发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5民初2704号原告:徐喜光,男,194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天津市特种纸厂退休职工,住天津市河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金城(系徐喜光邻居),男,住天津市河北区,由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建昌道街道办事处梅宏园社区居委会推荐。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忠旗(系徐喜光邻居),男,住天津市河北区,由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建昌道街道办事处梅宏园社区居委会推荐。被告:中铁房地产集团商业地产开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诗景颂苑物业公建楼4-5层。法定代表人:任望东,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善林,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振东,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喜光与被告中铁房地产集团商业地产开发管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徐喜光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喜光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喜光撤诉。代理审判员 苗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杜晨附:本裁判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