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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7执8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山西浮山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准、吴月风、李谦、邢作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浮山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吴月风,李准,李谦,邢作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7执8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山西浮山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尉维华董事长被执行人:吴月风,女,汉族,1960年5月24日生。被执行人:李准,男,汉族,1960年4月4日生。被执行人:李谦,男,汉族,1958年5月20日生。被执行人:邢作芳,女,汉族,1958年12月29日生。关于申请人山西浮山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准、吴月风、李谦、邢作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浮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1027民初3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准在山西浮山农商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XX的账户存款人民币313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贾学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葛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