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011民初1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曾小君与李胜武、黄雯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小君,李胜武,黄雯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11民初1236号原告:曾小君,男,198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内江市市中区人,住内江市市中区。被告:李胜武,男,197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被告:黄雯,女,1989年3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仁寿县人,住四川省仁寿县。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永红(特别授权),系四川英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小君诉被告李胜武、黄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曾小君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曾小君负担。审判员 张   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杰(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