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民初38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许平、彭建蓉和杜津勃、高亚丽、张勇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平,彭建蓉,杜津勃,高亚丽,张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3886-1号申请人:许平,197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申请人:彭建蓉,女,197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被申请人:杜津勃,男,195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被申请人:高亚丽,女,195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第三人:张勇,男,197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平、彭建蓉和被告杜津勃、高亚丽以及第三人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平和彭建蓉申请对被告杜津勃、高亚丽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该项财产保全提供保单保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许平、彭建蓉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高亚丽所有的位于陕西省安康市江北铁路×幢×单元×,证号:×号房屋价值范围500000.00元部分。二、查封杜津勃、高亚丽共有的位于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道北路×号×号楼×单元×号房屋价值范围500000.00元部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审判员 于 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贺韵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