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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304民初2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原告许少华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少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04民初2595号原告许少华,男,1952年2月7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委托代理人杨维,湘潭市岳塘区五里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芙蓉中路电信大楼。负责人朱建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志刚,湖南湘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彩虹,湖南湘牵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少华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少华于2017年5月11日以原、被告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许少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少华撤回对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570元,减半收取2285元,由原告许少华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郭        落审 判 员 胡聪玲人民陪审员谢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        娜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