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22民初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黄秀婷与罗宇靖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秀婷,罗宇靖,黄永健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22民初818号原告黄秀婷,女,汉族,1991年3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博罗县。被告罗宇靖,男,汉族,1998年1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博罗县。第三人黄永健,男,汉族,1997年11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博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秀婷诉被告罗宇靖、第三人黄永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秀婷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撤诉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秀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晓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慧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