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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322民初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黄秀婷与罗宇靖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秀婷,罗宇靖,黄永健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22民初818号原告黄秀婷,女,汉族,1991年3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博罗县。被告罗宇靖,男,汉族,1998年1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博罗县。第三人黄永健,男,汉族,1997年11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博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秀婷诉被告罗宇靖、第三人黄永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秀婷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撤诉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秀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晓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慧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