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3执恢9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高义鹏诉毕久德、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义鹏,毕久德,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3执恢9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高义鹏,男,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被执行人毕久德,男,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被执行人XX,男,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执行担保人梁华,女,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本院在执行高义鹏与毕久德、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执行担保人梁华所有的一处房产(位于大板镇三区荟福路南段西侧,房权证号:右房权证大板镇字第06-3-021**,地号7-3-13);二、上述财产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7年5月11日至2020年5月11日。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巴彦乌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邹 舰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