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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323执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19

案件名称

郭磊与吾拉力温哈尔、呼马尔哈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磊,吾拉力·温哈尔,呼马尔哈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2323执781号申请执行人:郭磊。被执行人:吾拉力·温哈尔。被执行人:呼马尔哈孜。原告郭磊诉被告吾拉力·温哈尔、呼马尔哈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新2323民初253号民事判决书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1789.2元,未执行标的21789.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六十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新2323民初2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努尔兰代理审判员  郑 霞代理审判员  赵义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包 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