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1刑初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李武忠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武忠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31刑初174号公诉机关垫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武忠,男,196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住垫江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6年8月30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11日被垫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垫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渝垫检刑诉〔2017〕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武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垫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武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垫江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6年1月3日14时许,被告人李武忠驾驶小轿车沿垫江县桂西大道往体育场方向行驶,行至垫江县技术监督局门口路段时,因未注意观察车辆前方情况及操作不当,将前方同向行驶的由胡某驾驶的二轮电动摩托车撞倒,致胡某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武忠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随后跟随救护车将胡某送往垫江县中医院抢救。后被告人李武忠返回事故现场接受调查。2016年6月28日,被害人胡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垫江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胡某系颅脑损伤死亡。经垫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武忠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李武忠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7年4月25日,被告人李武忠与被害人胡某近亲属史某等人达成了赔偿协议,由李武忠赔偿史某等人共计70万元,李武忠已支付30万元。史某等人出具谅解书对李武忠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武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常住人口登记表、到案经过、入院诊断证明、死亡医学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民事判决书、交通事故赔偿协议、收条、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江某、洪某、史某的证言、被告人李武忠的供述和辩解、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被告人李武忠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和赔偿并获得谅解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内量刑,可适用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武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驾驶车辆过程中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武忠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其事发后,将被害人胡某送至垫江县中医院医治,积极施救,可酌定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其认罪、悔罪,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武忠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董延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龙 佳书 记 员 李华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