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02执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车东东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车东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02执755号申请执行人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韩勇。被执行人车东东,男,汉族,1985年9月24日出生,现住山西省垣曲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车东东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晋0802民初390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荣& # xB;审判员 冯海斌审判员 李 民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