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民终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高祀海、林山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祀海,林山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民终8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祀海,男,汉族,1963年12月31日出生,住山东省胶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山,男,汉族,1985年10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上诉人高祀海因与被上诉人林山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2民初10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高祀海申请减缓免上诉费未获准,经再次催缴仍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高祀海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忠代理审判员 邓鲁峰代理审判员 李 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雨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