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民终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柳兰香与颜均平、刘金玲等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柳兰香,颜均平,刘金玲,彭友德,柳卫军,柳卫如,刘光荣,邓春平,娄底市均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民终6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柳兰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颜均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金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友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柳卫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柳卫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光荣。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春平。原审第三人娄底市均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颜均平,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柳兰香因与被上诉人颜均平、刘金玲、彭友德、柳卫军、柳卫如、刘光荣、邓春平、原审第三人娄底市均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伙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2016)湘1302民初35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柳兰香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柳兰香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柳兰香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3339元,减半收取6670元,由上诉人柳兰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彭 旦审判员 陈和发审判员 李云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