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6民终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赖进强、龙川县晔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河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赖进强,龙川县晔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6民终3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赖进强,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伟泉,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龙川县晔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龙川县丰稔镇丰联村车田里松山下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赵邦亨。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新军,公司经理。上诉人赖进强因与被上诉人龙川县晔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晔龙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2016)粤1622民初6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赖进强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事实与理由:一审采信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过于草率,虽然双方一审时均同意河源市致诚资产评估事务所(下称致诚评估所)对被火烧的油茶树的损失进行评估,但赖进强对评估机构评定被火烧的油茶树的资产评估值为481057元的结论不能接受,对评估机构的评估方式表示怀疑,一审对本案以下几个事实没有查清:第一,过火面积9.3公顷并不代表烧毁的油茶树面积有9.3公顷,这9.3公顷中还有山路、山脚、荒地,这些面积是没有种植油茶树,评估机构按照什么面积计算油茶树有待商榷,一审法院是如何认定的。第二,评估机构是按什么来计算油茶树损失的,是按油茶株数,那么油茶己烧毁,评估机构以什么作为参考;或是按油茶树龄、挂果产量,评估机构没有拿出能让人信服的评估标准。第三,本案是一审法院委托致诚评估所评估,评估所收取的评估费4800元是晔龙公司支付的,是否存在评估价值越高,评估费就收得高的情形。综上表明一审判决过于草率,判决不公平,请二审撤销一审判决。被上诉人晔龙公司辩称,为确定本案的损失金额,双方均同意由一审法院指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因此,一审法院指定致诚评估所对相关损失进行评估,符合法律规定。经查致诚评估所符合《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具备从事资产评估业务资质。评估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有到场,双方对相关评估对象、评估范围等没有异议。双方当事人一审时围绕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及证明力有无、证明力人小进行了充分质证。一审法院以评估报告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赖进强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二审依法驳回。晔龙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赖进强赔偿晔龙公司油茶树经济损失526724.1元,案件受理费由赖进强负担。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14年12月22日12时30分许,赖进强用打火机点火焚烧其位于龙川县××镇丰联村庵堂坑(地名)鱼塘塘基上前几天割下的杂草时,未将火堆熄灭即回住处吃午饭。当天13时30分许,火堆复燃,并蔓延至晔龙公司种植的油茶山。赖进强发现后,即叫其妻子一起救火,并电话通知当地干部请求协同救火。经聘请龙川县林业局技术人员鉴定,此次山火过火面积9.3公顷,全部为有林地。2015年4月28日,龙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赖进强犯失火罪,向一审法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晔龙公司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身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赖进强赔偿经济损失526724.1元。2015年7月9日,龙川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河龙法刑初字第8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赖进强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二、驳回附带民事诉讼晔龙公司的诉讼请求。该案经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年11月5日,晔龙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赖进强赔偿经济损失526724.1元,并申请对被烧油茶树的经济损失进行评估。受委托,致诚评估所于2016年8月23日作出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结论是被烧油茶树的经济损失价值为481507元。晔龙公司用去评估费4800元。诉讼中,晔龙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赖进强赔偿晔龙公司油茶树经济损失481507元、评估费4800元,共486307元。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晔龙公司和赖进强对赖进强失火烧毁晔龙公司种植的油茶树的事实均无异议,予以确认。赖进强的行为造成晔龙公司的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至于被火烧油茶树造成多少经济损失的问题,双方均同意由一审法院指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一审法院委托致诚评估所进行评估,该所作出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结论:被火烧油茶树的资产评估值为481057元。一审法院对该评估报告予以采信。晔龙公司主张赖进强赔偿油茶树损失和评估费,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判决赖进强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十日内赔偿晔龙公司经济损失486307元。案件受理费9068元,减半收取4534元,由赖进强负担。赖进强二审期间向本院提供了《河(源)惠(州)(东)莞高速公路(龙川段)征地果树木补偿标准》,要求被火烧的油茶树的损失按《河(源)惠(州)(东)莞高速公路(龙川段)征地果树木补偿标准》计算。晔龙公司不同意按《河(源)惠(州)(东)莞高速公路(龙川段)征地果树木补偿标准》计算被火烧的油茶树的损失,认为被火烧的油茶树的损失以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为准。本院审理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本案二审争议的问题是被火烧的油茶树的损失如何确定。针对二审争议的问题,结合双方当事人一、二审的诉辩意见,本院作如下评判:对被火烧的油茶树的损失,双方当事人一审时均同意由一审法院指定鉴定机构来评估确定。一审法院指定河致诚评估所对被火烧的油茶树的损失进行评估。委托鉴定机构评估之前,一审法院还组织双方当事人对有关送检材料[包括龙川县公安局鉴定意见通知书,内容有“鉴定意见是过火林地面积9.3公顷(全部为有林地”)]进行质证,双方当事人对送检材料均无异议,同意送检。赖进强上诉又对被火烧的油茶树的面积提出异议,本院不予支持。致诚评估所对被火烧的油茶树的损失作出的评估报告,委托程序及评估程序均无不当之处。致诚评估所按评估价值收取评估费,符合国家对收取评估费的在关规定。因此,一审以致诚评估所作出的评估报告作为被火烧的油茶树的损失的依据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赖进强上诉要求被火烧的油茶树的损失按《河(源)惠(州)(东)莞高速公路(龙川段)征地果树木补偿标准》计算,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赖进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068元,由上诉人赖进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伟亮审判员 邓天仕审判员 黄 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古思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