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1执2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贤财与被执行人王淑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贤财,王淑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1执2065号申请执行人刘贤财。被执行人王淑萍。申请执行人刘贤财与被执行人王淑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2014)甘民初字第4111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就部分债务履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现申请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甘民初字第411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国华审 判 员 阮立群代理审判员 李 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琪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