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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7执90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侯宗礼、王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侯宗礼,王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7执90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筠连县筠连镇筠州南路108号。法定代表人杨佳林,董事长被执行人侯宗礼,男,1962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被执行人王辉,女,196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本院依据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527民初550号民事调解书,依法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侯宗礼、王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两被执行人达成拍卖被执行人王辉在筠连县有框架结构建筑面积为168.88平方米的住房一套偿还借款的执行和解协议,另被执行人王辉履行了借款5000元。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宗揆审 判 员  周晓兵代理审判员  张建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俊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