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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281刑初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李晓涛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涛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5281刑初130号公诉机关普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晓涛,男,198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普宁市人,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普宁市。因本案于2016年11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逮捕,2017年1月14日被普宁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2月15日被普宁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普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普检诉刑诉〔2017〕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晓涛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4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邓晓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晓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27日凌晨1时20分许,被告人李晓涛驾驶粤V×××××小客车途经普宁市XX门口附近路段时,碰撞到骑自行车的被害人赵某1致其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李晓涛驾车逃逸。经法医鉴定,赵某1符合交通肇事致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李晓涛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1无责任。2016年11月28日,被告人李晓涛到普宁市交警大队投案自首。案发后,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538000元。普宁市人民检察院向法庭提供了案发现场的相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痕迹鉴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晓涛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李晓涛有自首情节。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晓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7日凌晨1时20分许,被告人李晓涛驾驶粤V×××××小客车途经普宁市XX附近路段时,碰撞到骑自行车的被害人赵某1致其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李晓涛驾车逃逸。经法医鉴定,赵某1符合交通肇事致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李晓涛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1无责任。2016年11月28日,被告人李晓涛自动到普宁市交警大队投案,并如实交代了上述肇事的经过。案发后,被告人李晓涛与被害人赵某1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人民币538000元,并已全部履行完毕。赵某1近亲属对李晓涛的过失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司法机关不追究其刑事责任。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示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1.经被告人李晓涛辨认无误的交通事故现场、被害人尸体的相片,证明:案发现场的情况。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勘查笔录,证明:案发地点位于普宁市XX附近路段,现场遗留有1辆自行车,被害人赵某1倒在地上,经医生确认已当场死亡。3.提取笔录和扣押清单,证明:交警部门提取到散落物旧汽车灯1个、肇事车辆粤V×××××小客车1辆及李晓涛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各1本。4.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证明:肇事车辆的信息及李晓涛具有驾驶C1机动车的资格。5.痕迹鉴定书,证明:在事故现场提取的车辆散落物与肇事车辆左侧大灯下方碰撞破损折断部位属同一整体。6.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证明:经法医鉴定,赵某1符合交通肇事致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7.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李晓涛发生事故后驾车逃逸,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赵某1在本事故中无责任。8.证人方某1的证言,证明:2016年11月27日2时10分许,他在家里看电视时,听见外面传来很大的碰撞声。他走到阳台看见一名老人倒在普宁市XX门口1辆自行车旁边,该老人头部流血。他见状遂报警。9.证人赵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6年11月27日5时许,他接到交警同志的电话称其叔赵某1在普宁市XX附近路段发生交通事故而死亡。他接到电话后到普宁市殡仪馆,辨认出死者是其叔赵某1。10.被告人李晓涛的供述,证明:2016年11月27日凌晨1时许,他在普宁市XX朋友家里聊天后,驾驶粤V×××××小客车回家,当时下大雨,视线模糊,途经东村幼儿园路口时碰撞到一个人,他由于害怕没有停车直接离开现场。次日,他听说在其路过的路段有人被车撞死,于是便到交警部门自首。11.《破案经过》,证明:2016年11月27日凌晨1时20分许,在普宁市XX门口路段发生一起交通肇事案件,该事故致赵某1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驾车逃逸。2016年11月28日,李晓涛自动到普宁市交警大队投案,并交代于上述时间、地点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及逃逸的经过。12.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请求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凭证,证明:案发后,被告人李晓涛与被害人赵某1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人民币538000元,并已全部履行完毕。赵某1近亲属对李晓涛的过失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司法机关不追究其刑事责任。13、户籍书证,证明:李晓涛的身份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晓涛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规定,无按规定安全驾驶,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危害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李晓涛所犯罪名成立。李晓涛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可依法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李晓涛有自首情节的意见,情况属实,予以采纳。鉴于李晓涛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被害人近亲属请求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且李晓涛能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对其可宣告缓刑。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晓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叶枫人民陪审员  江红星人民陪审员  王兰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跃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