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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03民初4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卜某某与张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某某,张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03民初4027号原告卜某某,男,益阳人。委托代理人陈治国,湖南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张某某,女,益阳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为益阳市赫山区时代广场。负责人谢志刚,该公司经理。原告卜某某与被告张某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卜某某与被告张某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原告卜某某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卜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卜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卜某某负担。审判员  夏祖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严益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