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9民初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吕方兰与雷石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方兰,雷石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9民初412号原告:吕方兰,女,1965年8月31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泰宁县。被告:雷石定,男,1977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吕方兰与雷石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吕方兰于2017年5月11日以与雷石定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雷石定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吕方兰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吕方兰撤回对雷石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70元减半收取为285元,由吕方兰负担。审判员 罗继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久华附:裁定裁定0119690307745711书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