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0民初3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重庆市綦江区三江街道圆通寺社区居民委员会与周吉贞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綦江区三江街道圆通寺社区居民委员会,周吉贞,敖兴平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3214号原告:重庆市綦江区三江街道圆通寺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负责人:韩波,该社区居委会主任。被告:周吉贞,女,1979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敖兴平,男,197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告重庆市綦江区三江街道圆通寺社区居民委员会诉被告周吉贞、敖兴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市綦江区三江街道圆通寺社区居民委员会自愿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权,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重庆市綦江区三江街道圆通寺社区居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重庆市綦江区三江街道圆通寺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高念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